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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书言童子衰麻如成人 北魏 · 孙惠蔚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
臣虽识谢古人,然微涉传记,近取诸身,远取诸礼,验情以求理,寻理以推制。
窃谓童子在幼之仪、居丧之节、冠杖之制,有降成人。
衰麻之服,略为不异。
以《玉藻》二简微足明之:曰「童子之节,锦绅并纽」。
锦即大带。
既有佩晼之革,又有锦纽之绅,此明童子虽幼,已备二带。
以凶类吉,则腰绖存焉。
又曰:「童子无缌服」。
郑注曰:「虽不服缌,犹免深衣」。
是许其有裳,但不殊上下。
又深衣之制,长幼俱服。
童子为服之缌,犹免深衣,况居有服之斩,而反无裳乎?
臣又闻先师旧说:童子常服类深衣,衰裳所施,理或取象。
但典无成言,故未敢孤断。
又曰:「听事则不麻」。
则知不听事麻矣。
故注曰:「无麻往给事」。
此明族人之丧,童子有事,贯绖带麻,执事不易。
故暂听去之,以便其使。
往则不麻,不往则绖。
如使童子本自无麻,礼腰首听与不听,俱阙两绖。
唯举无麻,足明不备,岂得言听事则不麻乎?
以此论之,有绖明矣。
且童子不杖不庐之节,理俭于责(疑)
不裳不绖之制,未睹其说。
又臣窃解童子不衣裳之记,是有闻之言。
将谓童子时甫稚龄,未就外傅;
出则不交族人,内则事殊长者;
馂旨父母之前,往来慈乳之手;
故许其无裳,以便易之。
若在志学之后,将冠之初,年居二九,质并成人,受道成均之学,释菜上庠之内,将命孔氏之门,执烛曾参之室,而唯有掩身之衣,无蔽下之裳,臣愚未之安矣。
又女子未许嫁,二十则笄。
观祭祀,纳酒浆,助奠亩堂之中,视礼至敬之处,其于婉容之服,宁无其备?
以此推之,则男女虽幼,理应有裳。
但男子未冠,礼谢三加;
女子未出,衣殊狄缘。
无名之服,礼文罕见。
童子虽不当室,苟以成人之心,则许其人服缌之绖。
轻犹有绖,斩重无麻,是为与轻而夺重。
非礼之意,此臣之所以深疑也。
又衰傍有衽,以掩裳际。
如使无裳,衽便徒设;
若复去衽,衰又不备。
设有齐斩之故,而便成童男女,唯服无衽之衰,去其裳绖,此必识礼之所不行,亦以明矣。
若不行于已而立制于人,是为违制以为法,从制以误人。
恕礼而行,理将异此(《魏书·礼志三》:「太和十九年太师冯熙薨,有数子尚幼。议者以为童子之节,事降成人,谓为衰而不裳,免而不绖,又无腰麻,缪垂唯有绞带。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言。」)
上疏请校补秘书 北魏 · 孙惠蔚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
臣闻圣皇之御世也,必幽赞人经,参天贰地,宪章典故,述遵鸿猷。
故《易》曰:「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;
观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」。
然则六经百氏,图书秘籍,乃承天之正术,治人之贞范。
是以温柔疏远,《诗》、《书》之教;
恭俭易良,礼、乐之道。
爻彖以精微为神,《春秋》以属辞为化。
故大训炳于东序,艺文光于麟阁。
斯实太平之枢宗,胜残之要道,有国之灵基,帝王之盛业。
安上靖民,敦风美俗,其在兹乎!
及秦弃学术,礼经泯绝,汉兴求访,典文载举。
先王遗训,灿然复存。
光武拨乱,日不暇给,而入洛之书二千余两。
魏晋之世,尤重典坟,收亡集逸,九流咸备。
观其鸠阅史篇,访购经论,纸竹所载,略尽无遗。
臣学阙通儒,思不及远,徒循章句片义无立、而慈造曲覃,厕班秘省,忝官承乏,唯书是司。
而观阁旧典,先无定目,新故杂糅,首尾不全。
有者累帙数十,无者旷年不写。
或篇第褫落,始末沦残;
或文坏字误谬烂相属。
篇目虽多,全定者少。
臣今依前丞臣卢昶所撰《甲乙新录》,欲裨残补阙,损并有无,校练句读,以为定本。
次第均写,永为常式
其省先无本者,广加推寻,搜求令足。
然经记浩博,诸子纷纶,部帙既多,章篇纰缪,当非一一校书岁月可了。
今求四门博士及在京儒生四十人,在秘书省专精校考,参定字义
如蒙所许,则典文允正,群书大集(《魏书·孙惠蔚传》:「惠蔚既入东观,见典籍未周,上疏,诏许之。」)
上言𧝓终应袷明年应禘 北魏 · 孙惠蔚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
臣闻国之大礼,莫崇明祀,祀之大者,莫过禘祫
所以严祖敬宗追养继孝,合享圣灵,审谛昭穆;
迁毁有恒制,尊卑有定体;
诚悫著于中,百顺应于外。
是以惟王创制,为建邦之典;
仲尼述定,为不刊之式。
暨秦燔诗书,鸿籍泯灭,汉氏兴求,拾缀遗篆。
淹中之经,孔安所得,唯有卿大夫士馈食之篇,而天子诸侯享庙之祭、禘祫之礼尽亡。
曲台之记,戴氏所述,然多载尸灌之义、牲献之数,而行事之法、备物之体,蔑有具焉。
今之取证,唯有《王制》一简、《公羊》一册。
考此二书,以求厥旨。
自余经传,虽时有片记,至于取正,无可依揽。
是以两汉渊儒魏晋硕学,咸据斯文,以为朝典。
然持论有深浅,及义有精浮,故令传记虽一,而探意乘舛。
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,应灵诞载,玄思洞微,神心畅古,礼括商周,乐宣韶濩;
六籍幽而重昭,五典沦而复显;
举二经于和中,一姬公于洛邑
陛下睿哲渊凝,钦明道极;
应必世之期,属功成之会;
继文垂则,实惟下武。
而袷禘二殷,国之大事;
烝尝合享,朝之盛礼。
此先皇之所留心,圣怀以之永慕。
臣闻(疑)初开,致礼清庙,敢竭愚管,辄陈所怀。
谨案《王制》曰:「天子犆示勺祫禘,祫尝祫烝」。
郑玄曰:「天子诸侯之丧毕,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,谓之祫」。
后因以为常。
鲁礼:三年丧毕而格于太祖,明年春禘于群庙。
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,一祫一禘。
《春秋公羊》:「鲁文二年八月丁卯,大事于太庙」。
《传》曰:「大事者何?
大祫也。
大祫者何?
合祭也。
毁庙之主,陈于太祖
未毁庙之主,皆升合食于太祖
五年而再殷祭」。
何林曰:「陈者就陈列太祖前,太祖东乡,昭南乡,穆北乡,其余孙从王父。
父曰昭,子曰穆。
又曰:「殷盛也,谓三年祫,五年禘。
禘所以异于祫者,功臣皆祭也。
祫犹合也,禘犹谛也,审谛无所遗失」。
察记传之文,何、郑祫禘之义略可得闻。
然则三年丧毕,祫祭太祖,明年春祀,遍禘群庙,此礼之正也,古之道也。
又案《魏氏故事》:魏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崩,至五年正月,积二十五晦为大祥。
太常孔美、博士赵怡等以为示覃在二十七月。
其年四月,依礼应祫,散骑常侍王肃、博士乐详等以为示覃在祥月。
至其年二月,宜应祫祭,虽孔、王异议,六八殊制,至于丧毕之祫、明年之禘,其议一焉。
陛下永惟孝思,因心即礼,取郑舍王,示覃终此晦;
来月中旬,礼应大祫;
六室神┙,升食大祖
明年春享,咸禘群庙;
自兹以后,五年为常。
又古之祭法,时祫并行。
天子先祫后时,诸侯先时后祫。
此于(《通典》作「施」)古为当,在今则烦。
且礼有升降,事有文节(《通典》作「质」)通时之制,圣人弗违。
当祫之月,宜减时祭,以从要省。
然大礼久废,群议或殊。
以臣观之,理在无怪。
何者?
心制既终,二殷囗始,祫禘之正,实在于斯。
若停而阙之,唯行时祭,七圣不闻合享,百辟不睹盛事,何以宣昭令问、垂式后昆乎?
皇朝同等三代,治迈终古,而令徽典缺于昔人,鸿美惭于往志。
此礼所不行,情所未许。
臣学不钩深,思无经远,徒阅章句,蔑尔无立;
但饮泽圣时,铭恩天造,是以妄尽区区,冀有尘露。
所陈蒙允,请付礼官集定《仪注(《魏书·礼志二》:「世宗景明二年六月秘书丞孙惠蔚上言云云。」又见《通典》五十。)》。
重议有丧不作鼓吹 北魏 · 孙惠蔚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
司空体服衰麻,心怀惨切,其于声乐,本无作理。
但以鼓吹公议,致有疑论耳。
案:鼓吹之制,盖古之军声,献捷之乐,不常用也。有重位茂勋,乃得备作。方之金石,准之管弦,其为音奏,虽曰小殊,然其大体,与乐无异。是以《礼》云:「鼓无当于五声,五声不得不和。」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,盖欲兼广威华。若有哀用之,无变于吉,便是一人之身,悲乐并用,求之礼情,于理未尽。二公虽受之于公,用之非私,出入声作,亦以误已。今既有丧,心不在乐,笳鼓之事,明非欲闻,宜从宁戚之义,废而勿作。但礼崇公卿出入之仪,至有趋以采齐,行以肆夏;和銮之声,佩玉之饰者,所以显槐鼎之至贵,宰辅之为重。今二公地处尊亲,仪殊百辟,鼓吹之用,无容全去。礼有悬而不乐,今陈之以备威仪,不作以示哀痛,述理节情(《通典》作「准礼即情」。),愚谓为允。(《魏书·礼志四》:「延昌三年清河王怿有叔母丧,高肇有兄子丧,并上言,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。封祖胄议宜止,蒋雅哲韩神固议不阙,房景先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封祖胄重议,诏可。」又见《通典》八十二。案:此议列衔先惠蔚,而《通典》专属祖胄,疑别有据。今从《魏书》。)
请使公孙崇韩显宗参知音律表 北魏 · 高闾
 出处:全后魏文卷三十
《书》称「同律度量衡」,论云「谨权量,审法度」,此四者,乃是王者之要务,生民之所由。
四者何先?
以律为首。
岂不以取法之始,求天地之气故也。
孔子曰:「移风易俗,莫尚于乐」。
然则乐之所感,其致远矣。
今调音制乐,非律无以克和,然则律者,乐之本也。
臣前被敕理乐,与皇宗博士孙惠蔚、太乐祭酒公等,考《周官》、《国语》,及《后汉·律历志》,案京房法,作准以定律,吹律以调丝,案律寸以孔,八音之别,事以粗举。
书既三奏,备在前闻。
臣年垂七十,日就衰颓,恐一朝先犬马,竟无丝发之益,使律法长绝,遗恨没世,是以慺慺惓惓,不敢忘怠。
近在邺见,臣先以其聪敏精勤,有挈瓶之智,虽非经国之才,颇长推考之术,故臣举以教乐令,依臣先共所论乐事,自作《钟磬志议》二卷,器数为备,可谓世不乏贤。
徒教乐童书学而已,不恭乐事,臣恐音律一旷,精赏实难,习业差怠,转乖本意。
今请使参知律吕钟磬之事,触类而长之,成益必深。
求持臣先所奏三表,勘《后汉·律历志》,陛下亲览,以求厥衷,俱然易了。
著作郎韩显宗,博闻强识,颇有史才,粗解音律,亦求时往参知。
臣虽在外官,窃慕古人举善之义,愚意所及,不能自己,虽则越分,志在补益,愿不以言废人(《魏书·律历志》上。太和中,诏中书监高闾修正音律。久末能定,出为相州刺史十八年表。)
奏劾元匡 北魏 · 王显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六
自金行失御,群伪竞兴,礼坏乐崩,彝伦攸斁。
大魏应期,奄有四海。
高祖孝文皇帝以睿圣统天,克复旧典。
乃命故中书监高闾广旌儒林,推寻乐府,依据《六经》,参诸国志,以黍裁寸,将均周、汉旧章。
属云构中迁,尚未云就。
高祖睿思玄深,参考经记,以一黍之大,用成分体,准之为尺,宣布施行。
正始中,故太乐令公孙崇辄自立意,以十二为寸,别造尺度,定律刊钟。
皆向成讫,表求观试。
时敕太常卿臣芳,以造既成,请集朝英,议其得否。
芳疑尺度与先朝不同,察其作者,于经史复异,推造鲜据,非所宜行。
尚书令臣肇、清河王怿等以造乖谬,与《周礼》不同,遂奏臣芳依《周礼》更造,成讫量校,从其善者。
而芳以先朝尺度,事合古典。
乃依前诏书,以刊寸,并请朝廷,用裁金石。
于时议者,多云芳是,唯黄门侍郎孙惠蔚扶同。
二途参差,频经考议。
尚书令臣肇以芳造。
物故之后,而惠蔚亦造一尺,仍云扶。
以比崇尺,自相乖背。
量省二三,谓芳为得。
尚书臣匡表云,刘孙二尺,长短相倾,稽考两律,所容殊异。
言取中黍,校彼二家,云并参差,抑中无所,自立一途,请求议判。
当时议者,或是于匡。
两途舛驳,未即时定。
肇又云,权斛斗尺,班行已久,今者所论,岂喻先旨。
宜仰依先朝故尺为定。
自尔以后,而匡与肇厉言都座,声色相加,高下失其常伦,噂竞无复彝序
匡更表列,据己十是,云芳十非。
又云:「肇前被敕旨,共芳营督,规立钟石之名,希播制作之誉。
乃凭枢衡之尊,藉舅氏之势,与夺任心,臧否自己。
阿党刘芳,遏绝臣事,望势雷同者,接以恩言,依经案古者,即被怒责。
虽未指鹿化马,移天徙日,实使蕴藉之士,耸气坐端,怀道之夫,结舌筵次」。
又言:「芳昔与竞,恒言自作,今共臣论,忽称先朝。
岂不前谓可行,辄欲自取,后知错谬,便推先朝。
殊非大臣之体,深失为下之义。
复考校势臣之前,量度偏颇之手,臣必刖足内朝,抱璞人外」。
嚣言肆意,彰于朝野。
然匡职当出纳,献替所在,斗尺权度,正是所司。
若己有所见,能练臧否,宜应首唱义端,早辨诸惑,何故默心随从,不关一言,见成事,方有此语。
才学,与匡殊悬,所见浅深,不应相匹。
今乃始发,恐此由心,借智于人,规成虚誉。
况匡表云:「所据铜权,形如古志,明是汉作,非莽别造」。
及案《权铭》云:「黄帝始祖,德布于虞,虞帝始祖,德布于新」。
若莽佐汉时事,宁有铭伪新之号哉?
又寻《莽传》,云莽居摄,即变汉制度。
考校二证,非汉权明矣。
复云:「芳之所造,又短先朝之尺」。
臣既比之,权然相合。
更云:「芳尺与千金堰不同」。
臣复量比,因见其异。
二三浮滥,难可据准。
又云:「共构虚端,妄为疑似,托以先朝,云非己制」。
臣案此欺诈,乃在于匡,不在于
何以言之?
先被敕,专造钟律,管龠优劣,是其所裁,权斛尺度,本非其事。
比前门下索尺度,而牒报云:「依先朝所颁新尺,复应下,更不增损,为造钟律,调正分寸而已」。
检匡造时,在牒后一岁,于尔日,匡未共争,已有此牒,岂为诈也?
计崇造寸,积十二,群情共知;
造寸,唯止十黍,亦俱见先朝诏书。
成寸,首尾历然,宁有辄欲自取之理?
肇任居端右,百寮是望,言行动静,必副具瞻。
若恃权阿党,诈托先诏,将指鹿化马,徙日移天,即是魏之赵高,何以宰物。
肇若无此,匡既诬毁宰相,讪谤明时。
岂应谈议之间,便有指鹿之事;
可否之际,轻生刖足之言。
赵高矫惑,事属衰秦;
卞和抱璞,时遇暴楚。
何宜以济济之朝,而有斯谤者哉!
阻惑朝听,不敬至甚,请以肇、匡并禁尚书,推穷其原,付廷尉定罪(《魏书·广平王洛侯附传》。第五子匡与尚书令高肇不平,后因与太常刘芳议争权量,遂与声色。御史中尉王显奏匡云云。诏曰可。)
叔母及兄子丧出入不作鼓吹议 北魏 · 封祖胄
 出处:全后魏文卷四十一
《丧大记》云:「期九月之丧,既葬,饮酒食肉,不与人乐之。
五月三月之丧,比葬,饮酒食肉,不与人乐之」。
世叔母故主宗子,直云饮酒食肉,不言不与人乐之。
郑玄云:「义服恩轻」。
以此推之,明义服葬,容有乐理。
又《礼》:「大功言而不议,小功议而不及乐」。
言论之间,尚自不及,其于声作,明不得也。
虽复功德,乐在宜止(《魏书·礼志四》:「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、北海王妃刘乐薨,司徒高肇兄子、太子洗马贞卒,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。太学博士封祖胄议。」案:《通典》别载一篇,乃重议也。今编于孙惠蔚卷内。)